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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商标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胜诉声明

2017-07-25

鸿茅胜诉!


此前,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侵权的“鸿茅”商标授权与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公司毫无关系的广州鸿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生产销售“鸿茅药贴”,就像“李鬼套‘马甲’”,今天,终于被法律彻底拿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鸿茅”商标无效!这是法律的最终判决,这是正义最响亮的声音!


鸿茅”商标,只属于鸿茅,只属于鸿茅药业!


2017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如图!

点击预览资料附件


鸿茅十分高兴地看到法院在一审、二审和终审中对我们合理诉讼请求的支持,公正的审判保护了民族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鸿茅一直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竭力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权利。希望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这种无视他人知识产权,擅自使用并赢利的行为!


案件的胜诉意味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民族品牌、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也意味着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为品牌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市场才能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我们坚信法律会正清真伪,我们坚信诚信的力量,同时,对侵犯我知识产权的行为有绝不姑息的勇气和一战到底的决心!


附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始末:

 

关于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第11244028号“鸿茅”商标授权广州鸿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鸿茅”商标生产销售“鸿茅药贴”一事。201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1244028号“鸿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宣告第11244028号“鸿茅”商标无效。

 

2016年11月,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裁定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已审结,法院认为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告第11244028号“鸿茅”商标无效。

 

2017年6月,汕头市余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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